音乐学院听课评教制度(试行)

2018年09月04日  来源:   作者:


       音乐学院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依照《呼和浩民族学院听课评教制度》,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评教人员及听课节数
1、听课评教人员:院长、各教研室主任及全体任课教师。
2、院长每学期6节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8节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4、每任课教师每学期6节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听课评教管理
1、院长、各教研室主任及所有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听课评教活动。
2、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听课次数,所听课程、班级、时间可自定或根据教研室的听课安排进行。
3、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听课笔记》。
4、听课后必须组织评教活动,把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一并提出,改进不足,发扬长处。
5、所有教学人员都要重视听课评教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及时改进教学,提高质量。
四、其它
1、本制度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3、本制度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