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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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扶持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利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报酬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诚实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民族预科生。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贫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校内勤工助学。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该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做到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自理自立和热爱劳动的精神。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修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一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校勤工助学档案,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管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金,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项服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需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审核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帮助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具备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一般通过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照岗位要求上岗来实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其设置相对固定,设置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固定岗位在每个学年的暑假、寒假要相应停止。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对性的岗位,包括每个学年的暑假设置(寒假如无特殊情况,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岗位。临时岗位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以校内环境保洁、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工作助理、兼职辅导员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 校属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以下简称设岗单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以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校内安排。设岗单位不能安排学生从事本单位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单位任务的工作,亦不能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上岗前应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开展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做出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学生的建议。

第五章  岗位条件及招聘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条件

   1.上岗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吸烟、酗酒、赌博、不良网贷等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遵守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第十七条 岗位招聘

   1.校内固定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每学年招聘一次,部分岗位的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校内临时岗位的招聘根据用工需要适时安排。

   2.信息发布。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招聘信息通过校园网、海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3.学生申请。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考核录用。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录用名单确定后,相关资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5.岗前培训。用工单位对录用学生学习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

   6.正式上岗。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重新招聘。固定岗的上岗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八条 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做一份勤工助学工作,已有固定岗位的学生不能再竞聘或申请其它固定岗位。

第十九条 设岗单位须及时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设岗单位聘用学生,未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上岗的,或出现一人多份工作的情况,学校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用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用工情况。

   2.用工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如实填写《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考勤评价分为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三个等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勤情况核发报酬。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离岗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其工作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在本学年勤工助学协议期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予以辞退:

   1.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2.无故不听从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安排;

   3.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的;

   4.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不及格的;

   5.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6.经学生举报存在吸烟、酗酒、赌博、沉迷网游、校园不良网贷等行为的;

   7.学生如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违反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更换。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0元/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审核及发放

   1.用工单位须在当月25日前将本月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过期未报或遗漏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其该月工作量为零,不予发放报酬,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月中旬前完成对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的审核和报酬统计工作,并报财务处。

   3.勤工助学报酬每月发放一次,日期在每月中旬左右,固定岗位报酬每学年不超过10个月。

   4.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财务处根据报酬给付方式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卡。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学校保护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设岗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予以纠正甚至取消设岗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1.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设岗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拥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指导下,具有选择学生和享受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2.与学生协商并确定工作岗位的权利;

   3.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与学校、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2.对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岗前培训的义务;

   3.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单位情况的义务;

   4.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各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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