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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系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经系务会研究,特制定了本办法。一、一般教学事故

1、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2、未经批准随意增减课时;

3、考试、考查期间,未按时到考场;

4、试卷考试、考查题或成绩未按时上交;

5、擅自调换课程一次;

6、未批阅的作业数达作业总数的1/4以上;

7、未按时完成教学进度;

8、未按时上交教学计划与总结;

9、下课后没擦黑板或白板;

10、下课后没关机;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散步流言蜚语,散步反动言论;

2、擅自停课;

3、旷课;

4、擅自更改教学进度、计划;

5、擅自增减课时10节以上;

6、泄漏试题,徇私舞弊,阅卷不公,考试成绩与实际不符;

7、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8、未落实任课教师而影响教学的;

9、讲课无教案、无提纲;

10、教师擅自购买教材,强制让学生购买;

11、教学无计划、无进度;

12、随意不参加教研活动3次以上;

13、酒后上课;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一般教学事故者要批评教育、通报,并要求限期改正。

2、一般教学事故累计3次以上,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3、对严重教学事故者要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和通报,并限期改正,不接受批评、不改正,则调整其工作,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同时,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每一次从年度考核分中扣3分,从职称量化考核分中扣除2分,并且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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