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来源: 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量:

各系(部)、处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教职工能够顺利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纳税人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一是个人通过手机APP或Web端注册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单位)采集信息后直接进行扣缴减免;二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通过手机APP或Web端注册申报方式如下:

  1. 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入口(https://its.nmds.gov.cn/),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下载成功后进行个人注册及申报。

  2. 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进行登录注册。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链接:https://its.nmds.gov.cn/进行注册申报。首次访问需先携带本人身份证去本地的办税大厅申请系统注册码,完成注册实名认证后再进行网络登录注册。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纳税人,对于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无法及时享受减税红利,未准确填报人员信息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建议大家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提交专项扣除信息,方便快捷)

  二、注意事项

  1.本人对所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只负责提取相关信息,无修改权限,请各位教职工一定如实填报,若填报虚假信息,将会影响本人信用记录,并将计入征信系统。

  2.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4.本次采集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请各位教职工务必在1月12日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12366、6586171



                              财务处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