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八项要求的意见》《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党支部工作细则》,结合体育系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以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力解决党支部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体育系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支部活力,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落实学校党委“3445”党建推进工程任务、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动力和可靠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设置。遵照执行《关于调整党支部配齐配强班子的意见》(呼和民院党发[2016]10号)。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副书记可由委员兼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一般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同意,在选举结束报后包学校党委批复。必要时学校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员工作全覆盖为目标,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使党支部的工作有利于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活力。
教学教辅单位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机构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管理机构设置;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积极探索党组织设置的有效形式,把党的工作向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等最为活跃的组织单位拓展,推进党的工作进学生社区、进公寓、进社团,实现党的工作与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有机结合。
第七条 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党总支具体负责,报学校党委审批、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在本支部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体育系党支部建设工作。
(二)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内外师生的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生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行动上的先进性。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根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把入党动机端正、品学兼优、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吸收到党内来。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有关单位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好支部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落实上级党组织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学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活动。代表支部进行工作述职评议。负责抓好支部示范引领工作,发挥好自身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抓好支部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党员发展与培训教育计划。
(三)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四)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抓好党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
(六)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七)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配合支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支部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负责安排组织本支部组织生活;协助做好本支部换届相关工作;做好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核和办理本支部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本支部党员管理工作;做好本支部党费收缴相关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宣传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支部的宣传工作。开展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拟定本支部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书记抓好本支部的党课教育;组织开展本支部党员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有针对性做好本支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支部的主要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坚持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特别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会议;定期开展组织活动,主题党日活动;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安排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十五条 工作汇报与民主评议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定期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支部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联系师生制度。坚持与党外师生、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学生会等建立联系,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七条 选树典型制度。按照评优表彰活动安排,做好选树典型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在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发挥榜样力量。
第十八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按照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安排负责培养的党员,落实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等制度。
党支部在以上主要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还可以制定其它相应工作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