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过程中的几点说明
学校《香港精准一码资料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民院院发﹝2024﹞40号)制度实施以来,反响良好,有效调动了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运行。学校财务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区高校财务处长座谈会的会议精神,现就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教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详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详见附件3)。
依据上述政策及法律规定,学校制定的劳务报酬制度报销时要求,500元以上的劳务报销,按次开具发票,按月合并扣税。
二、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执行的预扣预缴税率为:
800元及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800元以上至4000元(含),劳务报酬所得减除800元后,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000-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减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0元以上按照加成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表详见附件4。
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当年取得的各项劳务报酬所得,都需要纳入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申报(详见附件5)。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各单位和教职工了解熟悉相关政策法规(附件1—5),共同努力,不断提升依法治校的能力水平。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件4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附件5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财 务 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