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民院院字[2014]107号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办学成本,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催缴的收费项目是学生应交学院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院每学年依据在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应交总额的3‰安排学生欠费催缴奖励资金,用于学生欠费催缴的个人奖励。
第五条 学生应交费用总额由财务处根据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据实计算。财务处应配合学院做好学生人数的核对工作。
第六条 学院预算经费的核拨与学生交费比率挂钩,财务处将根据系部学生欠费比率核减预算经费,缴费率不足50%暂停使用预算经费。
第七条 每年的9月25日为催缴考核日,截止缴费考核日上一学年缴费达97%以上且本学年缴费率达70%以上的系部进行奖励。上一学年缴费率达到100%的系部,将全额发放学生欠费催缴奖励资金,并奖励2万元预算经费;缴费率达到99%的系部,将按90%比例发放学生欠费催缴奖励资金;缴费率达到98%的系部,将按80%比例发放学生欠费催缴奖励资金;缴费率达到97%的系部,将按70%比例发放学生欠费催缴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欠费催缴相关人员的分工情况,合理分配学生欠费催缴奖励资金,并将发放明细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工资账户中。预算经费奖励追加部门预算经费。
第九条 财务处应在上述限定的催缴考核日期及时公布各系部欠费催缴情况,并按缴费率指标进行排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9日